直到晚上9点半,我被押到了嘉善县魏塘派出所的二楼审讯室,再次接受讯问。我说:“你的笔录就照杭州警察的写。”只见穿便衣的犹豫不决,对另一个叫来的小警察悄声说:“这种笔录怎么做,我也做不来。”但是他还是自顾自在电脑上打字,打完后,他跟我说:“知道我是什么人吗?”我说:“你总是个警察。”他说:“反正我不是警察。”过后那个警号为0493**的警察回进来说:你儿子接到了,他交代说:你带人去上访了,你不老实交代,你儿子还说你有手机,你再让我检查。我站起来说:“8周岁不到的孩子说的话你也当证据,我到底有没有手机你可以来搜身。”过后他没有搜到手机,还把我的上访材料仔细地搜了个地朝天,说:这些材料全部没收,我说:我的控告证据材料你无权没收。他说:那把人民监督网上发的材料没收。他说:看到上网材料到使我想起来你上次到嘉兴市信访局上访,用水泼警察被传唤,你现在再把这件事的过程再交代一下,写到笔录中去。我说:这件事在人民监督网上有,况且我已向省、市公安部门作了监控录象证据保全的申请,你照着网上的文章写。写完后他又说:现在县政府领导专门在研究开会,等着你的认罪态度,你如果写出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就好了。我说:这种东西我写不来。他说:你总要有个认错态度吧。于是我就写了个认错书:由于省政府接访人员骂人,引起我与她的语言冲突,今后我要心平气和上访,合法上访(根据回忆)。他拿着这份材料说:我要去拿给领导看,能不能通过我还不知道。过后,来了个姓蒋(音)的警官,说:你怎么还写要上访。我说:合法上访有错吗?那个警察说:你再加一句“没有新情况就不再上访”。我说:“我的老母亲现在随时有生命危险,有什么意外,我肯定要到北京上访。但是我可以照你的意思听写:‘没有新情况不上访,有新情况再上访。’”两人说:“这样的写法能不能通过,还要传真给那个省里领导看,等明天9点再传唤你。”我眼睛看到那个打字的便衣手里拿着传唤证,后三个人把我押到楼下的拘押室。到了里面我就问里面的小协警:“去年11月28日,你们有没有看到一个70岁的老人在这里被关了24个小时?”他说:“有。”我说:“那是我的老父亲,可怜啊!征地拆迁老人都被关进来了,今天我为他上访又被关进来了。”
关到第二天9点多,还是那个警察等在原来的讯问室内,姓蒋的警官对我说:你写的东西通过了,但你还要答应一个条件,从明天开始每天要向你学校的校长报到,告诉你这个人在不在家,这是县委领导指示的,如果你不答应还不能出去。”我说:“我是‘四类分子’要早请示夜汇报啊!”他说:只有你答应这个条件,我才能叫你单位领导把你接走。于是他又匆忙地拿出传唤证,匆忙地叫我签字。我想签了字我就可以拿到这份证据,我就爽快地签了,想不到两警察把传唤证装入档案,卷着就走。我说:“传唤证的罪名竟然是‘扰乱机关秩序’,我是绝对不服的,既然我签了字就一定要拿到这份传唤证,你们给我。”警察说:“传唤证不能给你。”随后趁着被县政府领导派来的学校负责人进门的时间所有警察匆忙地离开。我就当着两个学校领导的面(一个我校校长,一个是教育局副局长),拿起派出所内的电话拨打了嘉兴警督电话82711160讨要传唤证,对方让我跟嘉善110联系,我再向110要传唤证,结果等到中午12点还是没人来处警。最后,教育局副局长去协商去要回这传唤证,我才同意离开。但至今还是没有拿到传唤证。
12点多回到家,见到儿子才知道,儿子昨晚8点多离开杭州直到半夜12点才回到家,儿子告诉我是嘉善县信访局两个不怀好意的女人在车上不停地盘问他。孩子的爸爸气愤地告诉我,孩子一清早流了一大滩鼻血。看到孩子苍白的脸和慌张的神色,我心如刀割,好狠心的这帮上下勾结的恶吏,连个孩子都不放过!再仔细看看照相机内的照片已被省政府派出所讯问的小警察全部删除。
我怕孩子知道妈妈被抓对他造成心灵创伤,就问孩子:“你昨晚知道妈妈被抓了吗?”孩子说:“昨晚半夜我被先是两个女人从乐老师家小区门口带上,两个女人把我夹坐在中间,都挤死了,后又到弥陀寺派出所门口接了一个男的,这男的很像个警察,他假惺惺地对我说:我们知道你很聪明的,你告诉我你妈妈带人来上访了,你知道他们的名字吗?我还听到他们在说上访人的名字,还说执行庭长的事情……我还记得这辆车的车牌为‘浙FA511*’。”孩子说着痛哭了:“我本来很高兴地跟你去杭州玩的,想不到你被抓起来,我也被人像‘小萝卜头’一样被人押回来,这些人凶凶的像《红岩》里的‘白狗子’。”我又说:“孩子你怕吗?”孩子止住哭声大声地说:“不怕,奶奶已经打电话来告诉我,你是烈士的后代,要向小萝卜头学习。妈妈你也要向江姐学习……‘地主财主’住上了别墅,我还是喜爱外公外婆的破房子。”
附:1、省信访局接访官员随手扔掉的有关我户的“省国土资源厅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2、村委会书记出具的“8号地块”无征(使)地协议的证据;
3、8号地块上别墅结顶的最新照片。
2008年8月24日星期日
嘉善县实验小学教师 熊世兰
相关报道链接:
浙江嘉兴 嘉善违法强制拆迁
http://www.rmjdw.com/article/special.asp?si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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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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